為加強穿跨鄰接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項目管理和監督檢查,確保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等法規,我部制定了《穿跨鄰接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項目管理和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穿跨鄰接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項目管理和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穿跨鄰接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項目管理和監督檢查,確保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穿跨鄰接項目是指在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以下簡稱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穿越、跨越、鄰接中線干線工程的橋梁、公路、鐵路、地鐵、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
本辦法所稱工程安全,包括中線干線工程設施安全、水質安全和調水運行安全。
第三條 穿跨鄰接項目規劃設計、建設實施和運行管理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要求,同時應符合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有關規定及技術要求。
第四條 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是履行穿跨鄰接項目全過程管理職責的責任單位。
第五條 水利部及中線干線工程沿線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監督管理單位,按照管理職責權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條 對穿跨鄰接項目管理行為的監管分為監督管理單位對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的監管,以及上一級監督管理單位對下一級監督管理單位的監管。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水利部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實施穿跨鄰接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協調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穿跨鄰接項目的監督管理。
(三)對造成危害中線干線工程安全的穿跨鄰接項目責任單位,實施責任追究或按管理權限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條 中線干線工程沿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線干線工程管理保護范圍等制度、規定的宣傳教育。
(二)及時受理本轄區內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提出的穿跨鄰接項目違規問題,必要時會同其他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查處危害中線干線工程安全的行為。
(三)中線干線工程沿線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與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本級及二級管理機構、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與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二級及三級管理機構應加強溝通、建立日常工作聯系,推動形成安全信息通報、問題查處督辦等機制。
(四)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普法宣傳、舉報受理、查處違規問題、建立日常工作聯系等履職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九條 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并及時公開穿跨鄰接項目管理規定、技術要求和辦事指南,并嚴格遵照實施。
(二)對穿跨鄰接項目前期工作有關報告及文件提出意見。
(三)與穿跨鄰接項目建管單位簽訂建設和運行階段的相關協議。
(四)加強穿跨鄰接項目監測、檢查等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危害中線干線工程安全的行為,并報告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
(五)參加穿跨鄰接項目竣工驗收。
第三章 分類管理要求
第十條 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應針對不同穿跨鄰接項目,制定相應的技術要求和管理要求,在不同階段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措施及要求。
第十一條 跨越項目(含各類電力線路、管道、橋梁等),應預留中線干線工程日常運營維護、檢修、技改及應急搶險的凈空和必要安全距離,同時不應降低中線干線工程的防洪標準或者影響防汛搶險活動的開展。防墜落設施應實現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運行,嚴格保證防墜落措施的可靠性能,避免跨越項目影響中線干線工程正常運行管理及水質安全。
第十二條 穿越項目,應優先選擇對中線干線工程最小安全影響的部位穿越,避開不宜穿越的渠段或重要建筑物。穿越埋深應滿足最小安全距離要求,穿越構造物進出口布置原則上不得影響中線干線工程日常運營維護、檢修、技改及應急搶險。對于地下交通隧道、管廊等穿越項目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性復核。
第十三條 鄰接項目,其安全距離應綜合考慮中線干線工程的安全運行需要,滿足技術要求。涉及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項目應滿足相關國家技術要求、規范明確的安全距離和水質保障要求。在河道上下游中線干線工程保護范圍內建設的鄰接項目,其安全距離應綜合考慮中線干線工程的防洪、工程安全運行需要并滿足技術要求。
第十四條 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應制定切實有效的穿跨鄰接項目建設階段和運行階段應急預案,在出現危及南水北調工程安全的情況時,能及時采取相應應急措施,對有關應急預案應定期組織相關方演練。
同時還應要求穿跨鄰接項目建設及運營單位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并向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進行報備。
第十五條 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應在相關技術要求和規定中明確需要進行第三方安全監測的穿跨鄰接項目及安全監測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對安全風險較大的穿跨鄰接項目,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應單獨或聯合穿跨鄰接項目建設方共同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安全監測單位實施安全監測。第三方安全監測單位應依據相關規程規范和有關要求,有效監測穿跨鄰接項目施工過程中對中線干線工程造成的影響,及時反饋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關鍵部位及重要監測數據成果信息,對超出預警值、數據異常的情況要及時按規定報告。
第四章 設計階段管理
第十六條 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應對以下事項提出意見和要求:
(一)穿跨鄰接項目的規劃應滿足南水北調工程規劃要求,其實施和運用不得影響中線干線工程安全,不得降低中線干線工程標準和限制功能發揮。
(二)穿跨鄰接項目設計方案應按照國家及行業、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的相關規范、標準、規定執行,對設計報告修改完善和落實專家審查意見提出明確要求。
(三)穿跨鄰接項目審批、核準單位應在其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階段征求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的意見。未按程序征求意見的或有關規劃設計成果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定的,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不應出具同意建設穿跨鄰接項目的意見。
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應明確穿跨鄰接項目同意意見有效期。未能及時在有效期內實施或在實施前發生重大變化的,應要求重新履行相關程序。
(四)穿跨鄰接項目規劃和線路布置應盡量避開中線干線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無法避開的,應進行必要性論證。
(五)對可能影響中線干線工程安全的穿跨鄰接項目應要求進行安全影響評價,安全影響評價應全面分析穿跨鄰接項目對中線干線工程安全的各類影響,提出明確結論意見,涉及工程安全的關鍵影響指標或參數應有獨立計算、復核或專門的評估,不得簡單重復原設計報告的結論、數據。對不足以支撐安全影響評價結論意見的,應要求補充或重新開展相關工作。
可能影響汛期和冰期中線干線工程運行安全的穿跨鄰接項目應對其實施時段提出限制性要求。
應當提出穿跨鄰接項目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后保障中線干線工程安全的處置措施和要求。
(六)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對穿跨鄰接強膨脹土、煤礦采空區等特殊渠段和放射性、易燃、易爆、化學腐蝕、污水管道(線)等特殊種類管線和設施,應制定專門技術要求,提出確保安全的限制性技術要求和管理要求。
第十七條 同意建設穿跨鄰接項目的,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前應報水利部備案,并對以下內容進行說明:
(一)穿跨鄰接項目前期建設程序的完整性、合規性審核的意見。
(二)設計報告審核、修改完善并落實專家意見的情況。設計報告響應、采納落實專家審查意見及安全影響評價報告意見的情況要有專門章節予以說明。
(三)安全影響評價報告的結論意見。
(四)穿跨鄰接項目在建設階段需要落實的關鍵事項。
(五)對穿跨鄰接項目投入運行后的維護、檢修、事故應急,以及在運行階段需要落實的其他關鍵事項。
(六)穿跨鄰接項目超出設計使用年限后的處理措施。
(七)是否同意穿跨鄰接項目實施的明確結論意見。
第五章 建設階段管理
第十八條 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應建立并完善穿跨鄰接項目建設階段現場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 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應要求穿跨鄰接建設單位在進場施工前簽訂管理協議。協議內容應至少包括穿跨鄰接建設單位確保安全的責任、措施以及開工、驗收等管理流程、事故應急預案、違約責任追究、驗收資料提供、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現場機構及人員的管理權利等內容。
第二十條 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應要求穿跨鄰接項目施工過程中采取切實可行措施確保中線干線工程運行管理和水質安全,必要時落實全封閉管理要求。
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現場巡查、巡檢,對危害中線干線工程安全的行為立即制止并要求建設單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補救措施落實前視情況要求暫停部分或全部施工。對拒不整改、強行施工的,除按協議規定相關條款處理違約責任外,還應及時向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查處。
第二十一條 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應參加穿跨鄰接項目竣工驗收,未履行驗收程序或驗收未通過的,不得同意穿跨鄰接項目投入使用。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應按協議規定接收穿跨鄰接項目全套設計文件、質量管理記錄、驗收工作報告、竣工圖、驗收鑒定書等驗收資料,并及時歸檔。
第六章 運行階段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應建立并完善穿跨鄰接項目運行階段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應要求穿跨鄰接項目運管單位在投入運行前簽訂管理協議。協議內容應至少包括穿跨鄰接項目運管單位確保安全的責任、措施、運行應急預案、維護檢修流程、穿跨鄰接項目設計使用年限到期后的處理程序、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或要求穿跨鄰接項目運管單位)應在適當位置設立醒目的穿跨鄰接項目標識標牌,標明工程情況和運管單位聯系人信息等并及時動態更新,便于日常管理和應急聯系。
第二十四條 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穿跨鄰接項目現場巡查巡檢,及時準確發現問題,及時處置風險隱患。根據安全監管需要,穿跨鄰接項目運行階段應保留或增設必要的監測監控儀器,應及時分析數據,研判安全性狀,必要時應要求穿跨鄰接項目運管單位及時提供涉及安全的運行信息數據。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與穿跨鄰接項目運管單位聯系,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五條 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應建立并動態更新穿跨鄰接項目工程信息和運行信息臺賬資料。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單位按照“查、認、改、罰”四個環節開展監督檢查,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及工作方案。
(二)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三)發現并確認問題。
(四)提出問題整改意見及責任追究建議。
(五)下發整改通知,督促問題整改及整改情況核查。
(六)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可采取隨機抽查、暗訪、專項稽察等方式。對媒體曝光、信訪舉報、12314監督舉報服務平臺反饋、上級單位和領導交辦的影響南水北調工程安全的穿跨鄰接問題,及時按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執行。
第二十八條 穿跨鄰接項目監督檢查結束后,監督檢查單位應及時編制檢查報告,主要包括基本情況(被監督檢查單位履行穿跨鄰接項目安全管理職責及總體評價)、發現問題、整改要求及責任追究建議等內容。
第八章 問題認定
第二十九條 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單位直接或委托有關單位開展監督檢查并進行問題認定,對發現的問題逐一登記、建立臺賬。監督檢查單位應與被檢查單位交換意見,對發現的問題予以確認。問題確認單(式樣)見附件1。
問題按照嚴重程度分為一般、較重、嚴重三個級別,問題級別劃分見附件2。
第三十條 被檢查單位對監督檢查結論持異議的,可現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材料進行申訴。
監督檢查單位應依據申訴提出接受或拒絕申訴的意見。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復核。
第九章 問題整改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單位應及時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意見(必要時可同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反饋),印發整改意見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時限。
第三十二條 被檢查單位要明確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組織問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在規定期限內反饋監督檢查單位。
第三十三條 水利部可直接實施責任追究或責成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中線干線工程管理單位實施責任追究,必要時可向地方人民政府及有管轄權的主管部門提出責任追究建議,并可建議相關企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實施相關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責任追究包括對責任單位追究和對個人追究(責任追究分類標準見附件3、4)。
對責任單位追究,是根據檢查發現問題的數量、性質、嚴重程度對被檢查單位進行的責任追究,一般包括:責令整改、約談、通報批評等,構成違法的,還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穿跨鄰接項目造成南水北調工程設施損毀、水質污染以及停水事故的,除按管理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要求對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賠償。
對個人責任追究,是對檢查發現問題的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追究,以及對直接責任人行政管理工作失職的單位直接領導、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進行的責任追究,一般包括:書面檢查、約談、通報批評等。情節嚴重的,還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對出現問題較多的,根據具體情況還可對其上一級單位及領導人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