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級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規定
合政辦〔2018〕6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確保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合肥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合政〔2005〕120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市級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含國債資金)以及符合條件的外債轉貸資金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路橋和水環境項目、文教衛體等公益性項目、軌道交通項目以及交通、水利、園林綠化、環境改善等項目。
國家部委、安徽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項目建設單位是指負責組織項目建設的市重點局、市公路局、市水務局、市林園局、省巢管局、合肥軌道公司、合肥供水集團、合肥燃氣集團、合肥熱電集團等單位。
本規定所稱牽頭審查單位是指負責牽頭組織變更審查的市城鄉建委、市發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林園局、市規劃局、省巢管局、市軌道辦、市環湖辦等單位。其中,合肥熱電集團、合肥供水集團、合肥燃氣集團等公用事業以及大建設市政基礎設施類代建項目的工程變更由市城鄉建委作為牽頭審查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公管局、市建投集團、合肥熱電集團、合肥供水集團、合肥燃氣集團等參加變更會審。
利用市級獎補資金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由項目的主管單位作為牽頭審查單位,市發改委、市城鄉建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重點局、市公管局、市建投集團、市交投公司等單位按照工程性質和各自職能,參加變更會審。
第四條 全部市級投資且由縣(市)區、開發區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工程項目變更管理由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市級承擔建設資金以中標合同價作為上限控制,超出合同價部分由縣(市)區、開發區自行承擔;低于合同價的按市級審計價款承擔。
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加強制度建設,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確保工程變更管理規范有序。
第五條 市級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實施。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
第六條 工程變更應以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環保,節省建設資金、節約資源和推動技術進步為目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及相關技術規范的規定,滿足使用功能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章 變更內容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變更是指項目自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在實施階段所發生的工程規模、技術標準、工作內容、工程數量、結構型式等進行的調整和修改。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變更申請:
(一)設計文件中存在漏、缺設計內容的;
(二)因勘察資料不詳盡或其他原因導致設計不準確,存在質量和安全隱患的;
(三)原勘察設計成果與自然條件(含地質、水文、地形等)不符的;
(四)在不降低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減少工程數量、降低施工難度、減少工程成本、加快施工進度而進行設計優化的;
(五)有利于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環保和節約用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條件而進行調整或修改設計的;
(六)涉及農田、水利、工礦、城鎮規劃、景區開發、生態建設以及文物、環境保護等原因,需要對原設計進行修改和完善的;
(七)受地理條件限制等客觀原因影響,需要對原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進行調整或取消的;
(八)因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類技術標準修改,需要對原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進行調整的;
(九)根據市政府或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要求,或因相關規劃、區域規劃的調整,需要對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施工工期進行調整的;
(十)對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可能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需進行緊急搶險救災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的。
第三章 變更申報、會審和審批
第九條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均可以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變更建議,項目建設單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變更建議。變更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注明變更理由。
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完成變更的施工圖設計,并會同施工及監理單位對工程變更的方案、內容、造價等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后,向牽頭審查單位提出會審申請。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變更會審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程變更會審申請函件和工程變更情況總體說明??傮w說明須包含項目基本情況、變更原因、責任分析以及依據合同約定對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等;
(二)工程變更申報表。申報表須經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簽字蓋章;
(三)工程變更部位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
(四)工程變更部位的原施工圖紙和變更后的設計方案、圖紙;
(五)工程變更方案論證報告。其中,單項變更造價凈增加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專家對變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經濟性進行比選論證,并形成論證報告;
(六)經監理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審核同意的工程變更造價清單和預算書;
(七)實驗資料和測量資料;
(八)工程變更現場影像圖片資料;
(九)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十一條 工程變更會審由牽頭審查單位會同參加審查單位共同進行。
牽頭審查單位應當形成工程變更會審會紀要,并發參加審查單位存檔備用。
第十二條 根據項目建設實際需要,工程變更會審原則上采用例會制、AB崗參會制和缺席默認制。
第十三條 工程變更會審主要是審查工程變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變更的必要性、科學性和現場情況的真實性等,不得代替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和審計單位對工程變更的具體數量和價格進行審查。工程變更最終的數量和價格,以審計結果為準。定價原則按照項目合同約定、招標文件及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時,列入清單內的暫定量和暫估價的總額各自不得超過控制價的5%,且明確使用范圍和內容。其中,單項暫定量的累計調整增量不得超過該項暫定量的20%。
暫定量和暫估價在額度范圍內使用的不再履行變更會審審批程序,項目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做好現場計量工作,并保留相關資料備查。
第十五條 會審和報批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牽頭審查單位在例會前受理報審資料,對資料不全的應當場指出,項目建設單位負責補充齊全;
(二)牽頭審查單位會同參加會審單位對工程變更的必要性和科學性進行會審。需要進行現場確認的,會審單位應當對現場進行踏勘。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根據會審單位要求,積極配合做好會審和踏勘工作;
(三)參加會審單位應當逐條回復明確的審查意見,并在會審會后3個工作日內反饋牽頭會審單位,審查意見須經參會人員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會審單位半數(該數值位于兩個正整數之間的,取下限正整數)不同意變更的,牽頭審查單位不得作出同意變更確認;
(四)對于經會審單位現場確認并且會審擬通過的工程變更申請,但仍需項目建設單位重新復核或補充資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會審會后3個工作日內予以完善。變更資料齊全后,牽頭審查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印發變更會審會紀要;
(五)為不影響工程進度,原則上對于工程單項變更造價少于100萬元且累計低于該合同總價5%的,在變更會審會紀要印發后,項目建設單位即可組織實施;對于單項變更造價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或累計超過合同總價5%(含)的,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六)對設有暫列金額的項目最終結算報審價超過合同價,或者未設暫列金額、最終結算報審價超過合同總價5%(含)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統一匯總相關子項變更會審資料(含第十四、十六條所述子項),對項目變更整體情況進行分析,并根據合同約定對相關責任單位提出違約處理意見后,將項目變更整體情況和擬處理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下述情況不需要履行會審程序,結算時據實扣除:
(一)因征地、拆遷等原因導致項目部分工程無法實施而進行甩項處理的,原則上不得作為變更上報會審。項目建設單位依據轄區政府出具的征地拆遷近期無法完成并建議甩項處理的函件,在確保道路交通設施功能齊全和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后,做甩項處理,結算時據實扣除,甩項部分由相應轄區負責出資建設。
(二)合同內工程內容因實際情況并經項目建設單位論證確屬不需要實施的:
1.合同價0-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工程單項負變更金額(絕對值)小于10萬元且負變更(絕對值)累計不超過工程總造價5%;
2.合同價1000-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工程單項負變更金額(絕對值)小于20萬元且負變更(絕對值)累計不超過工程總造價5%;
3.合同價3000-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工程單項負變更金額(絕對值)小于30萬元且負變更(絕對值)累計不超過工程總造價5%;
4.合同價5000萬元以上,工程單項負變更金額(絕對值)小于50萬元且負變更(絕對值)累計不超過工程總造價5%。
(三)對設有暫列金額的項目,單項變更金額(增加)小于10萬元(含)且累計不超過暫列金額的,由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審核,不再履行變更會審程序。
前款(二)(三)兩項中單項變更金額(負變更以絕對值計)累計超過暫列金額的,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統一匯總相關子項變更資料,分析各項變更情況后報牽頭審查單位組織會審,牽頭審查單位將會審結果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 凡未按照前述程序申請的變更原則上不予會審,但確屬應急搶險范疇且非合同乙方應當自行承擔費用的變更工程,可由建設單位先行組織開展應急搶險工作,同步辦理設計變更相關手續。
第四章 變更實施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會審,但未經會審或未按規定程序進行變更的項目一律不予認可。會審通過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再次變更;會審未通過的項目,無正當理由不得再次提出。嚴禁將變更內容拆分申報。
第十九條 工程變更會審時,如認為屬招標清單不準確造成的變更,應由項目建設單位書面向市公管局提出復核申請,市公管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合同約定、招標文件及市政府相關規定組織造價咨詢單位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提供給參加會審單位。參加會審單位根據復核結果將審查意見書面反饋牽頭審查單位。
第二十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需要進行規劃調整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負責辦理相關規劃調整手續,并將批復等相關資料交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本規定履行變更報審程序。
第二十一條 因征地拆遷范圍調整或主體功能變化等原因造成工程變更的,由轄區政府或功能變化提出單位向原規劃審批部門申請,原規劃審批部門審核辦理相關規劃調整手續后,將批復等相關資料交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本規定履行變更報審程序。
第二十二條 工程變更需要補充勘察設計的,原則上由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也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工程變更內容應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工程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變更資料,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變更后的工程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實施。原施工單位不具備實施變更工程資質,或工程量較大具備單獨招標條件的(工程預算價達到公開招標限額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施工單位。超過工程公開招標限額但不宜分割的變更部分,仍由原施工單位實施并履行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工程變更涉及重大方案變化且概算調整的,由原初步設計審批單位按照相關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擅自進行變更設計并組織實施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同時,資金管理部門暫停項目資金撥付。
第二十六條 因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責任引起工程變更,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一經認定,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審查單位工作人員在工程變更審查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及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級投資建設項目涉及的各牽頭審查單位和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項目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相應實施細則。非市級投資的建設項目,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市城鄉建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